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其实施同步带来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废止与调整。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现有生态环境合规义务及相关管理要求需要及时梳理和更新。尤其对于已建立 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法规变化将直接影响合规义务、环境因素识别、运行控制及体系文件等关键环节。本文将重点梳理《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的法规调整,并结合 ISO 14001 审核要求,解析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企业环境合规迎来新变化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法典共5编、1242条,系统整合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制度。
- 同步废止的法律(10部)
根据法典附则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以下10部法律同步废止,不再作为合规依据:
| 序号 | 法律名称 | 原施行/修订时间 | 法典对应编章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2014年修订 | 第一编 总则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2018年修正 | 第一编 总则(环评制度)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2023年修订 | 第二编 污染防治(海洋污染)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018年修正 | 第二编 污染防治(第二分编)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2017年修正 | 第二编 污染防治(第三分编)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2018年制定 | 第二编 污染防治(土壤污染)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2020年修订 | 第二编 污染防治(固体废物)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2021年制定 | 第二编 污染防治(噪声污染)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003年制定 | 第二编 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2012年修正 |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清洁生产) |
- 国务院废止的行政法规(3部)
根据国务院令第84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6年8月8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以下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 序号 | 行政法规名称 | 发布令号/时间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61号,1990年6月22日发布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62号,1990年发布,历经三次修订 |
| 3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183号,1995年8月8日发布,2011年修订 |
- 国务院修改的行政法规(12部)
为与法典衔接,国务院对以下1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主要涉及法律依据引用更新、术语调整和处罚标准变化:
| 序号 | 行政法规名称 | 主要修改内容 |
| 1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 法律依据由《环境保护法》改为《生态环境法典》 |
| 2 | 快递暂行条例 | 法律依据由《固废法》改为《生态环境法典》 |
| 3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 法律依据增加《生态环境法典》《黄河保护法》 |
| 4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环境影响评价"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
| 5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改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法律依据更新 |
| 6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法律依据更新;监管范围调整(化工园区、采油厂等);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 |
| 7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删除"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相关条款 |
| 8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 "责令停产停业"改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增加监测数据失真处罚 |
| 9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污泥处置增加"焚烧"禁止情形;罚款幅度大幅提高(20万-500万) |
| 10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淘汰技术工艺材料处罚标准调整;增加"责令停业、关闭" |
| 11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未清缴配额罚款提高至100万-500万;可责令停产整治 |
| 12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法律依据更新;罚款标准提高,增加责任人处罚 |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ISO 14001审核看什么?
《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将直接影响企业环境管理体系中的法规识别、风险评价和运行控制。对于实施 ISO 14001 的组织,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六个方面。
- 合规义务更新
及时更新合规义务清单,移除已废止法规,并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及现行法规重新确认适用要求。重点关注法规变化是否已纳入合规义务识别与评价。
-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
结合自身活动、产品和服务,重新评估碳排放、光污染、新污染物、电磁辐射等相关环境因素,确认法规变化是否影响环境因素评价结果。
- 排污许可与运行控制
核查排污许可证及相关运行控制是否符合最新要求,重点关注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管理台账及自动监测等相关管理要求。
- 监测与第三方管理
强化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对第三方监测等外部服务实施必要的资质审查、监督和评价,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可靠。
- 应急与纠正措施
根据新的环境风险和法规要求更新应急预案;对于法规变化带来的新风险,以及第三方服务引发的环境风险,应及时纳入不符合与纠正措施管理。
- 管理评审与体系文件
将法典实施的影响纳入管理评审,并同步完成相关人员培训及体系文件、法规清单和作业文件的更新,确保法规变化在环境管理体系中形成闭环。
企业如何做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的体系衔接?
《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涉及法规识别、环境因素评价、运行控制及体系文件等多个环节。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阶段推进环境管理体系的调整与完善。
- 立即行动:更新法规与体系文件
及时梳理现有生态环境法规,更新合规义务清单,移除已废止法规,并核对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最新要求。同步检查体系文件中的法规引用和相关术语,确保环境管理体系所依据的法规要求有效、适用。
- 短期行动:重新评估环境风险
结合《生态环境法典》新增和调整的相关要求,重新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重点关注碳排放、光污染、新污染物等与企业实际活动相关的环境风险。同时,核查排污许可、环境应急及第三方环境服务等相关管理措施,确认其与最新要求保持一致。
- 中期行动:验证体系运行有效性
通过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方式,验证法规更新是否有效落实到环境管理体系,并根据审核结果持续改进。对于适用的企业,还应进一步完善碳排放、碳足迹及相关环境数据的管理机制。
- 持续关注:动态跟踪法规变化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相关配套法规、标准及地方实施细则仍可能持续调整。企业应建立持续跟踪和定期评审机制,及时识别新的合规要求,确保环境管理体系持续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从法规更新到体系有效运行,企业需要将《生态环境法典》的要求真正融入日常环境管理,实现生态环境合规与 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衔接。
DQS观察:以体系化管理应对生态环境合规新要求
《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对企业生态环境合规管理提出了更加系统的要求。对于 ISO 14001 企业而言,及时更新法规依据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将法规要求有效转化为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具体措施。企业应持续关注适用法律法规的变化,定期评审合规义务和环境因素,并通过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机制验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推动环境合规从“被动应对”向“持续改进”转变。
DQS依据 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开展认证审核与符合性评价,通过独立、客观的审核,评价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及其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为组织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客观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