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公司将不得不比以前更全面地报告其商业活动的影响和风险。如果他们没有遵守相关的尽职调查要求,他们可能会受到制裁。为了保持一个有吸引力的商业伙伴,公司应该已经在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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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管理其可持续发展风险

作者:Michael Wiedmann (Norton Rose Fulbright) 和 Frank Graichen (DQS GmbH)

20多年前,第一批公司加入了联合国全球契约[1]。在此期间,它是世界上最大和最重要的负责任的公司治理倡议。联合国全球契约的愿景是在其十项普遍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包容和可持续的全球经济。通过加入,公司同意尊重这十项原则,并每年报告在实施这些原则方面的进展和问题。由于报告是基于自愿的自我披露,不需要接受核查,这种报告的严肃性受到质疑。

201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通过了《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Guiding Principles)[3],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将尊重企业供应链上的人权写入法律,并通过强制性报告展示它们如何履行这些义务。

全球23个国家的行动计划

指导原则》是世界各地一些法律的出发点,这些法律要求立法者要求公司报告其供应链中的人权侵犯情况。第一部这样的法律是加州2012年的《供应链透明法》[4],这又是英国2015年《现代奴隶制法》的蓝本[5]

更新:关于供应链法的新进展。

2021年2月12日星期五,德国政府毕竟同意了将于2023年1月1日适用的供应链法的关键点。正如德国新闻节目 "tagesschau.de "在2021年2月12日报道的那样,有关的三个部委 "在关于遵守人权和环境标准的供应链法的长期争议中取得了突破。

DQS博客将很快发表一篇文章,介绍该法律的计划范围以及对企业在供应链上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

同时,联合国[6]和欧盟[7]都呼吁其成员采用国家行动计划(NAPs)[8]来实施《指导原则》。全世界有23个国家响应了这一号召,它们制定了行动计划,向当地公司发出了具体的呼吁[9]。因此,在国际上活跃的德国公司不仅要遵守德国政府的国家行动计划,而且在适用的情况下,还要遵守他们在其中有子公司的国家的国家行动计划。

虽然第一批法律和由此产生的义务对公司来说还相对没有约束力,但近年来,法国在2017年[10]和荷兰在2019年[11]颁布了进一步的国家法律,不仅规定了报告义务,还规定了公司的尽职调查义务,不遵守这些义务会受到制裁。

报告义务将被扩大

欧盟也在沿着同样的思路思考。2014年通过的企业社会责任(CSR)指令[12],要求全欧洲6000多家公司也要报告他们的可持续发展活动,自2020年2月以来,作为咨询的一部分,一直在审查。预计报告义务将在未来扩展到更多的公司,并将变得更加具体。这意味着公司将使其供应商比以前更多地提供所需的信息。

欧盟司法专员Didier Reynders已经宣布在2021年制定欧洲供应链法,以遵守人权和环境保护标准[13]。随着这样的供应链法律的通过,公司将可能被要求证明他们已经做了与其规模和因果关系贡献相称的事情,以防止或减轻对人权的侵犯或对环境的破坏。如果他们不能提供风险分析的证据和实施避免或减少风险的措施,他们很可能会受到制裁。

这些欧盟立法计划蕴含在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12月提出的 "绿色协议 "中,其目的是使欧洲以气候中立的方式增长。这需要经济和供应链的转型,包括可持续金融的发展[14]

可持续金融

转变金融意味着欧盟将鼓励公司关注长期目标以及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挑战和机遇。这意味着气候和环境风险必须得到充分管理,并纳入商业考虑,同时适当考虑社会风险,如跨境供应链中的侵犯人权行为[15]

作为这条道路上的第一步,欧盟已经引入了一个可持续和气候友好型投资的分类系统--"分类法"[16]。未来,投资贷款的优惠利率也将取决于投资直接或间接地对人、气候和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程度。

义务目录越来越大

因此,公司必须准备比以前更全面地报告其商业活动、商业关系以及产品和服务的影响和风险[17],并对不遵守相关尽职调查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这些法律义务要么直接影响他们,要么这些义务将越来越多地由他们的商业伙伴转嫁给他们。

因此,公司应该从现在开始检查其整个价值链的可持续性风险,避免这些风险或至少大大减少这些风险(从中长期来看),以便保持一个有吸引力的商业伙伴或在未来的融资中不遭受任何不利影响。

管理系统作为护栏的作用

关注可持续性风险的建议现在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现有的管理系统在多大程度上适合支持公司进行这样的风险分析,以及可能有哪些联系点,例如在ISO 9001、ISO 14001或ISO 45001。

多年前引入的ISO基本结构(High-Level-Structure, HLS)已被证明在这方面很有帮助。它使所有的管理体系标准具有类似的结构,对各自的主题领域提出基本相同的要求,并使用统一的术语。

让有关方面参与进来

具体来说,下面将讨论企业社会责任与 "组织背景和相关方"、"(质量/环境)政策 "和 "与约束性承诺有关的风险和机会 "等主题之间的关联。

随着(计划中的)扩展报告要求和供应链法的引入,将对组织和其供应商之间的内部关系产生显著影响,"外部问题 "和公司运营的 "背景 "也发生了变化(见ISO 9001,第4.1章)。同样受到影响的还有相关方的要求和期望(见ISO 9001,第4.2章),这些要求和期望变得 "相关",因此具有义务/约束力,只因为法律和法规要求是随着报告义务和《供应链法》的制定而制定的。

塑造质量和环境政策

在确定公司的政策时,也会出现直接的、可衍生的参考。例如,质量和/或环境政策必须包括 "满足适用要求的承诺"(ISO 9001,第5.2.1c章)。欧洲指令或法律无疑是这样的适用要求。此外,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组织)的政策适合于(......)环境"。

因此,当环境发生变化,消费者、金融组织和立法者的期望直接或间接地改变了对一个组织的战略、产品、服务、流程和供应链的要求时,这可以--实际上必须--反映在一个改变的、适应的公司政策中。

关于 "风险和机遇"(ISO 9001,第6.1.1章),有三个方面和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公司应该能够自己分析和回答。

  • 如果公司只是不充分地履行了可能的报告义务,或者在供应链中没有适当地考虑到遵守人权和/或避免环境相关的损害,会对公司产生什么不良的影响?
  • 公司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一贯承诺和积极定位会带来哪些机会和可能性,例如在形象、品牌定位、市场份额、新目标群体的发展、销售和收益方面?
  • 公司是否考虑到企业社会责任指令和供应链法可能产生的要求,作为其供应商管理和采购过程的一部分?以及向 "外部供应商 "提供哪些信息,包括合同协议(ISO 9001,第8.4.3章)?

这使得尽快将这些主题纳入内部和外部审计,并从获得的结果中得出相关企业流程的调整,几乎成为当务之急。

作者简介

Michael Wiedmann是Norton Rose Fulbright公司法兰克福办事处的合规律师。在德国合规协会(DICO),他还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人权工作组的共同主席参与其中。Frank Graichen 是DQS有限公司审计师管理和能力部门的负责人,是ISO 9001的审计师,也是法兰克福德国质量协会(DGQ)审计主题的演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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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1全球契约的十大原则:https://www.globalcompact.de/ de/ueber-uns/deutsches-netzwerk.php。
2关于人权理事会的详情:https://www.ohchr.org/EN/HRBodies/HRC/Pages/Home.aspx。
3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https://www.globalcompact.de。直接链接到PDF文件:https://bit.ly/3ko346H
42010年加州供应链透明度法案:https://oag.ca.gov。
52015年《现代奴役法》:http://www.legislation.gov.uk。
6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工作组
7欧盟委员会,欧盟企业社会责任战略2011-2014,第1页,https://www.europarl.europa.eu。直接指向PDF的短链接:https://bit.ly/2FJVi86
8德国国家行动计划:https://www.csr-in-deutschland.de/DE/Wirtschaft-Menschenrechte/wirtschaft-menschenrechte.html
9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名单:https://www.ohchr.org/EN/Issues/Business/Pages/NationalActionPlans.aspx。
10LOI n° 2017-399 du 27 mars 2017 relative au devoir de vigilance des sociétés mères et des entreprises donneuses d'ordre: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
11Wet van 24 oktober 2019 houdende de invoering van een zorgplicht ter voorkoming van de levering van goederen en diensten die met behulp van kinderarbeid tot stand zijn gekomen(Wet zorgplicht kinderarbeid): https://zoek.officielebekendmakingen.nl.
12第2014/95/EU号指令: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DE/TXT/PDF/?uri=CELEX:32014L0095&from=EN
13欧洲议会负责任商业行为工作组,2020年4月29日的网络研讨会。
14欧洲绿色交易:https://ec.europa.eu/info/
15欧盟关于可持续金融的咨询(查询持续到2020年7月15日):https://ec.europa.eu/info/consultations/finance-2020-sustainable-finance-strategy_en
16关于 "分类法 "的更多信息和可持续金融技术工作组的成果:https://ec.europa.eu/info/publications/sustainable-finance-technicalexpert-group_de
17 德国联邦政府可持续金融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临时报告--可持续金融对2020年3月5日大转型的重要性:https://sustainable-finance-beirat.de/en/publications/

上述文章首次出现在德国贸易杂志 "QZ Qualität und Zuverlässigkeit "的2020年9月号上。经出版商同意,特此发表。

作者
Michael Wiedmann

From June 2017 to December 2020, Michael Wiedmann was a compliance lawyer in the Frankfurt office of Norton Rose Fulbright. Prior to that, he held a wide variety of management positions at METRO Group for two decades; including Chief Compliance Officer, Senior Vice President Public Affairs, Head of Corporate Development/ General Manager, General Counsel and Company Secretary. He has extensive experience in compliance, governance and corporate matters, which he brings to bear in advising his clients, particularly in the development and design of 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s. In addition to his involvement with the German Institute for Compliance e.V. (DICO) as co-chairman of the CSR/Human Rights working group, Michael Wiedmann regularly publishes on the topics of human rights and whistleblowing. Furthermore, he is a member of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German Wettbewerbszentrale in Bad Homburg, which combats 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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