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与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CNAS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项目中有关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2  引用文件

  1. CNAS-R01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2. CNAS-CC0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3. 《DQS 和IQNet 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使用规则》 (Rules for the use of DQS and IQNet certification symbols of management systems)

 

3  定义

3.1认证标志

在第三方认证制度的程序下,依法注册的商标或其它受保护的符号,它是按照认证机构的规则颁发的,表明一个组织所运行的体系已被证明为可信或有关产品符合某一特定标准的要求。(如:DQS认证标志,见附录1)

 

3.2认可标识

依法注册的商标或其它受保护的符号,它是按照认可机构的规则颁发的,表明一个机构所运行的体系已被证明为可信或有关产品或人员符合某一特定标准的要求。(如:CNAS认可标识,见附录2)

 

3.3 国际互认标志

国际认可论坛(IAF)拥有所有权,证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简称IAF-MLA标志(见附录3)。

 

3.4国际互认联合标识

根据国际认可合作组织的规则授权使用的,表明国际认可合作组织成员及其所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规定的领域内具有国际认可合作组织承认的认可或认证的能力。(如:I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标识,见附录4)

 

4  DQS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

  1. 获得DQS AP认证的客户,在持有DQS认证证书有效期和认证范围内,使用DQS认证标志用于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在使用DQS认证标志时,宜同时注明证书注册号。
  2. 获得DQS AP认证的客户,不应将DQS认证标志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3. 获得DQS AP认证的客户,在其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时,声明应包含下列描述:
  • 获证客户的标识(例如,品牌或名称)
  • 管理体系的类型(例如,质量、环境)和适用标准
  • DQS AP公司名称
  1.  获得DQS AP认证的客户,不应将DQS认证标志用于其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
  2.  获得DQS AP认证的客户,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DQS AP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1. 获得DQS AP认证的客户在持有的DQS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后,或认证资格处于暂停、注销、撤销状态时,应在与状态相关的场合停止使用DQS认证标志。
  2.  获得DQS AP认证的客户,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修改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3.  DQS AP在发现获证客户错误引用认证状态或误导性使用DQS标志时,将立即要求获证客户采取必要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必要时,可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

 

5  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1. DQS AP在CNAS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CNAS-R01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2.  DQS AP不可将CNAS认可状态声明用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
  3.  DQS AP可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4.  在CNAS认可范围内,DQS AP可在其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注:目前情况下,已获得CNAS认可的范围,DQS AP也可颁发带DAkkS, ANAB等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DQS AP 可依据客户的认证申请要求选择和使用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但所颁发的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CNAS认可范围内。

  1.  DQS AP在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时,应在同一个页面上显示DQS AP公司名称或标志。
  2. DQS  AP认证的客户不得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3.  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进行了批准。

 

6  IAF-MLA/CNAS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1. DQS AP在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领域范围内,可将IAF MLA标识与CNAS认可标识组合使用。同时,使用范围需要与IAF授权CNAS 的IAF MLA的主范围和子范围保持一致。
  2.  DQS AP可以在其预先印制好的信头纸、广告、网站和其他文件中使用IAF MLA标识,前提是IAF-MLA标识应与CNAS标识连同使用,且在同一页面上显示DQS AP公司名称或标志。
  3.  IAF MLA标志不可单独使用于DQS AP的任何文件上。
  4. DQS  AP认证的客户不得使用IAF MLA标识。
  5.  DQS AP将监督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控制其对IAF MLA标识的使用,并防止自身或者获得DQS AP认证的客户对IAF MLA标识的任何错误引用或有误导性的使用。